萬通商務網訊:越來越多的微信用戶開始覺得朋友圈有點不對勁。
由熟人關系鏈構建而成的小眾、私密的微信朋友圈,原本是用來分享彼此生活點滴從而加強聯(lián)系的。但不知從何時開始,朋友圈時不時就會被一些公眾號發(fā)起的集贊有禮活動刷屏,一個個求點贊的信息逐漸占據了一席之地。微信已不僅僅是一種網絡社交工具,儼然成為商家營銷的重要平臺,問題也隨之出現。
不兌現承諾,變相隨意更改服務,隨意刪除廣告內容……微信中的誠信正遭受沖擊。贊是點還是不點,也讓不少人開始糾結。
集贊已成為新推銷手段
剛剛過去的情人節(jié)和元宵節(jié),讓不少人都度過了一個難忘的雙節(jié),但遼寧省大連市的袁女士卻被忽悠了。袁女士可謂微信達人,每天都會通過朋友圈跟自己的朋友互動。春節(jié)后的一天,她偶然發(fā)現有朋友在圈里轉發(fā)了一條“集贊獲取套餐”的優(yōu)惠活動。內容是如果集齊了30個贊即可獲得價值300多元的某洗浴中心情人節(jié)套餐,內容有好幾項,包括茶、小吃、洗浴等等。
“今年恰逢雙節(jié)在同一天,所以我想好好安排一下,就趕緊轉發(fā)了。朋友們也很給力,很快就集滿了30個贊。”袁女士說。隨后,袁女士按照該條微信的要求,添加該商家的微信號,然后截圖發(fā)過去,接著撥打商家電話,找聯(lián)系人進行預定。
但是打進電話后袁女士卻發(fā)現自己被忽悠了!吧碳腋嬖V我,套餐不是免費的,而是集贊后,可以用文中的價格享受該套餐。也就是說,文中寫的就是優(yōu)惠后的價格,但微信中的內容并未如此明確地表明,也沒寫套餐原價。只寫著,即日起,集30個贊即可獲得如下情人節(jié)套餐!痹看藭r才反應過來,商家在利用消費者的思維慣性搞文字游戲,讓消費者轉發(fā),達到擴大宣傳的目的。
朋友圈成“宰熟”工具
《法制日報》記者試圖查看該商家的廣告原文,但點開袁女士給的鏈接后發(fā)現,該微信已經由于遭舉報被刪除了,里面具體內容也就無從查知,袁女士也沒有保留相應內容。
記者在隨后的采訪中發(fā)現,多名受訪者都表示參與過這種集贊享受優(yōu)惠的活動,內容五花八門,有免費送禮物的,有享受特價的,當然也有袁女士遇到的這種忽悠的。
正是由于越來越多微信用戶開始抱怨朋友圈中的商業(yè)味兒,2013年12月31日,微信官方發(fā)布公告,明確反對通過群發(fā)消息等手段強制或誘導用戶分享至朋友圈的營銷行為,包括通過獎勵誘使用戶進行分享、強制要求分享至朋友圈方可查看內容等行為。微信官方表示,微信朋友圈是一個由熟人關系鏈構建而成的小眾、私密的圈子,并不是一個營銷平臺,如用戶發(fā)現某公眾號存在誘導分享行為的,歡迎檢舉,核實后將根據違規(guī)程度進行處理。
但面對微信這個新的營銷戰(zhàn)場,商家無疑還是愿意鋌而走險的。春節(jié)期間,仍然有很多商家公然在微信上發(fā)布各類營銷廣告。袁女士所發(fā)的鏈接就是春節(jié)期間看到的。
誰來監(jiān)管微信做廣告
利用微信做推廣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行為?是否屬于廣告?該如何界定?利用朋友圈推廣并非標準的商業(yè)廣告或者交易行為,而且消費者的損失也不好衡量,一旦受侵害該如何維權?
對此,中國電子商務協(xié)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一方面,如果將微信推廣營銷行為都簡單地用廣告法進行規(guī)制,即把網絡上所有的信息發(fā)布行為都歸納到廣告法中來,在操作上存在很大困難;另一方面,很多微信用戶也并非普通意義上的一般消費者,點贊的那些人也不是真正的消費者,而是幫助傳播消息的人,所以在很多環(huán)節(jié)上都存在問題。
阿拉木斯說,對于消費行為來說,維權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證據保存,但是在微信上保存證據存在一定困難。一旦商家刪除了宣傳內容,消費者無從查找。如果是網站發(fā)布的,可以通過公證的方式保存證據;如果是電子郵件形式發(fā)布的,則可以通過查找服務器進行保留。但這幾種保留證據的方式對普通消費者而言,基本無法實現。
阿拉木斯強調,這些年,電子商務領域不斷出現新的問題。但很多時候,受技術手段等問題的影響,立法都顯得滯后,有些法律問題甚至還沒有研究清楚。但是出現問題又不能坐視不管,這種情況下,如果現行法律能延伸到這些新問題上自然最好,如果延伸不到,恐怕更多的還要依靠消費者自身的謹慎作為,尤其是涉及到投資等行為,更應該注意。
微信交易游走消保法外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特別是即時通訊的多樣化,交易方式也在進行不斷變化,商家的營銷手段從傳統(tǒng)紙媒、電視等轉向了網站、微博等電子商務新領域,甚至是本來較為私密的微信朋友圈也在慢慢商業(yè)化。
但毫無意外,面對這一新情況,法律又一次遭遇了滯后的尷尬。微信上的網絡電子商務交易是否適用新消保法中網絡交易后悔權的相關規(guī)定?消費者一旦利益受損該如何維權?商家如果不誠信該如何懲戒?
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律師團團長、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如果僅僅是朋友之間通過微信進行商業(yè)營銷,即營銷行為局限在朋友圈之中,那么嚴格意義上是不適用后悔權的,因為廣告的發(fā)布者并非法律意義上的經營者。但如果超越了微信朋友圈之間的交流,呈現商業(yè)化,即有些商家利用公眾號進行經營行為,那么一旦出現商家不良行為,消費者就可以按照新消保法第五十五條的三倍賠償來索賠。
電子商務法缺位實屬無奈
新消保法即將于3月15日起施行,同日施行的還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該辦法是國家工商總局在已經實施了三年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基礎上制定完成的。值得一提的是,辦法第三條明確指出:“本辦法所稱網絡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lián)網(含移動互聯(lián)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有分析人士就此指出,辦法將移動互聯(lián)網也納入調整范圍是一個很明顯的信號,體現出網絡經濟正邁入規(guī)范有序的時代。但辦法中的規(guī)定仍然比較原則,針對的行為還是局限于嚴格意義上的傳統(tǒng)買賣或者服務行為,微信點贊的類似行為還無法納入其中,無法適用。
一個好消息是,據相關權威人士透露,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工作已于去年12月份正式啟動。此舉無疑體現出法律已經正式地逐步深入到網絡經濟行為當中,對于網商而言,熟悉和運用這些網絡“游戲規(guī)則”將成為今后的必修課。
但是也有業(yè)內人士對此表示謹慎樂觀。阿拉木斯接受采訪時直言,以往所談到的涉及到網絡電子商務的問題都是以互聯(lián)網為主要載體,而以微信、app等利用手機、ipad等移動終端的電子商務則是新的業(yè)態(tài),這種利用新渠道傳播信息的方式也不是標準的互聯(lián)網模式,是否會被納入到電子商務法中尚不明確。
“立法雖然強調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但互聯(lián)網的迅猛發(fā)展給這種立法前瞻性帶來很大挑戰(zhàn)。法律很難對這種邊緣性現象進行全覆蓋!卑⒗舅拐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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