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通商務網】中新網2011年4月9日電 國家質檢總局8日晚再次發(fā)布公告、擴大禁止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的品種和產地范圍、進一步加強檢驗檢疫監(jiān)管 .
日本限制超標農畜產品上市
鑒于日本福島核泄漏事故對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影響范圍不斷擴大、影響程度不斷加重、世界上眾多國家和地區(qū)也在不斷加強防范措施、質檢總局要求、自8日起、禁止從日本福島縣、群馬縣、栃木縣、茨城縣、宮城縣、山形縣、新潟縣、長野縣、山梨縣、琦玉縣、東京都、千葉縣等十二個都縣進口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 .
質檢總局要求、進口日本其他地區(qū)生產的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在報檢時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的證明、原產地證明 . 各地檢驗檢疫機構要對進口的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進行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口;不合格的、要按規(guī)定予以公布 .
各地檢驗檢疫機構要按規(guī)定對所有日本輸華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實施備案管理 . 日本食品的進口商應按照要求建立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日本輸華食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出口商或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 .
此外、質檢總局還要求從日本進口水產品應事先辦理檢疫審批手續(xù) . 在<<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中注明如下信息:在"產地"欄中注明水產品原料養(yǎng)殖地區(qū)所在縣名稱或捕撈區(qū)域及其聯合國糧農組織漁區(qū)編號 . 在"運輸路線"欄中注明加工廠地址及產品運輸路線、日本境內運輸的、須注明途經縣名;經海運的、須注明啟運港口 .
關鍵字:進口食品 信息由萬通商務網整理發(fā)表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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