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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認(rèn)證執(zhí)照
齊東平(先生)
普通會員
齊東平 (先生)
un38.3認(rèn)證有哪些條件限制
交運的鋰電池及鋰電池組如果符合如下所有條件可按非限制性物品(非危險品)運輸。如果下述任一條件無法滿足,則應(yīng)按 un3090 或 un3091 的危險品收運要求操作
(一)、對鋰含量的限制
1、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原電池,鋰含量不得超過 1g;對于鋰離子原電池鋰當(dāng)
量含量不超過 1.5g。
注:原電池亦稱做電池芯。
2、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電池,鋰總含量不超過 2g,對于鋰離子電池鋰當(dāng)量含
量不超過 8g。
注:上述“鋰含量”是指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陽極上具有的金屬鋰的量。
而對于鋰離子電池,以克為單位的“鋰當(dāng)量含量”的計算方法是以 0.3 乘以額定
容量的安 培小時。例如:某手機鋰離子電池的額定容量是 800mah(800毫安 小時),
則其“鋰當(dāng)量含量”為:0.3 x 0.8(安 培小時)=0.24 克。
(二)、符合 un 測試要求
每個類型的原電池及電池,經(jīng)測試證明其符合《聯(lián)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
標(biāo)準(zhǔn)手冊》第 3 部分 38.3 款的所有要求。
(三)、包裝要求
1、除非安 裝在設(shè)備中(如安 裝在手機、照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電池及原電池必須單獨包裝以防短路,并裝于堅固的外包裝內(nèi)。
2、除非安 裝在設(shè)備中,每個包裝件如果裝有超過24個原電池或12個電池,必須還要滿足以下要求:
1)每個包裝件必須用標(biāo)記說明內(nèi)含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yīng)采取的特殊措施。
2)每票貨必須有隨機文件來說明包裝件中裝有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yīng)采取的特殊措施。
3)每個包裝件必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1.2m的跌落試驗, 而不損壞包裝件內(nèi)的電池或元電池,并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以至電池與電池(或原電池與原電池)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
4)如電池單獨運輸每個包裝件的毛重不得超過10kg。
聯(lián)系人 | 需求數(shù)量 | 時間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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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產(chǎn)品詢價記錄 |
采購商 | 成交單價(元) | 數(shù)量 | 成交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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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購買記錄 |
地區(qū):滄州
主營產(chǎn)品:機床維修,鑄件,工量具地區(qū):汕頭
主營產(chǎn)品:物流公司,貨運站,國內(nèi)陸運地區(qū):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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